

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 我公司严格依照程序开展和实施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受理质量鉴定委托,制定鉴定实施方案,核算收取鉴定费用,组织专家实施鉴定,编制、审查和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接受异议处理,配合人民法院组织专家出庭作证等。
鉴定专家承担制定鉴定实施方案、现场勘验、鉴定论证、编写技术分析意见、撰写质量鉴定意见书、配合鉴定机构异议处理和出庭作证等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条 质量鉴定实行鉴定机构与鉴定专家负责制。质量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专家签字并加盖我公司鉴定专用章。我公司和鉴定专家对其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书负责。
第三条 我公司可接受下列委托人的委托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处理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二)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五)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处理的;
(六)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委托的,我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五条 我公司将对委托人提出的鉴定要求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委托并书面告知委托人。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我公司会积极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需要补充鉴定有关材料的,在受理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委托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
第六条 我公司会根据质量争议的焦点,组织3名及以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实施质量鉴定工作。专家组对我公司和鉴定意见负责。
专家组成员不随意更换,确需调整组成人员的,需提前书面告知委托人。
第七条 我公司以书面的形式将专家组成员告知委托人和双方当事人。鉴定专家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公司及时调整鉴定专家。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鉴定专家回避名单,并说明理由。经委托人审查,回避理由成立的,我公司会及时调整鉴定专家,并再次通知委托人对新调整专家是否需要回避进行确认,直到委托人确认不需要回避。
第八条 鉴定专家组应当根据鉴定委托要求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并书面告知委托人,委托人无异议的,按实施方案进行质量鉴定工作。委托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3个工作日内专家组需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第九条 质量鉴定需查看现场或对实物进行勘验的,我公司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至少应有2名鉴定专家到场参与现场勘验,专家组应当制作现场查看或实物勘验情况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第十条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需对争议产品、试验加工制品、抽样样品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检验或者试验的,将事先告知委托人及双方当事人同意。
剔除回避的检验检测机构,将选取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检测报告。如没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委托经专家组确认的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结果,但需提前告知委托人。
第十一条 在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将向委托人提出终止质量鉴定:
(一)委托人未能提供必要的鉴定所需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
(三)当事人拒绝按交费期限支付鉴定费用的;
(四)当事人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鉴定项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我公司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 专家组完成鉴定工作后,负责撰写鉴定意见书草案。我公司质量鉴定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经全体鉴定专家组成员确认和签字,加盖质量鉴定专用章,形成《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至少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
(一)封面、前言、委托单位名称、鉴定对象、鉴定要求;
(二)鉴定依据、鉴定形式;
(三)案情摘要、鉴定过程;
(四)现场勘验、检验检测;
(五)现场勘验记录试验数据(必要时);
(六)技术分析;
(七)鉴定意见;
(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
(九)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鉴定对象外观、铭牌、内部结构等相关内容的图片或照片;
(十一)现场勘验笔录;
(十二)检验(试验)报告或有能力试验机构的数据;
(十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资质证明;
(十四)鉴定人承诺书;
(十五)鉴定机构声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未完成鉴定委托要求的;
(二)有新的证据材料出现的;
(三)质证后,鉴定意见存在缺陷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委托人书面向我公司提出。
我公司将对鉴定意见和程序进行复核,并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我公司通过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评审,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及时向委托人发出鉴定收费通知。
我公司不能通过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评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将进行现场预勘验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勘验前会根据实际情况预收勘验费用。
第十六条 鉴定档案由专人负责建档,实行一案一档、一档一卷、数卷一盒。鉴定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性保存。
鉴定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鉴定委托资料、鉴定标的物相关技术资料、现场勘验的书面和影像资料、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中与委托人的往来联系信函、书面的工作记录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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